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五)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听取市财政部门和经办商业银行的意见,并综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偿还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安排各区年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三、跟踪服务
  (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借款人台账和跟踪服务卡,每月对借款人进行一次上门跟踪服务,了解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以及创业进展和运营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创业园、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作用,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行业发展、融资贷款、营销策划、成本控制等相关的创业指导服务和项目运作质量评估服务,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
  (七)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在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家庭型经济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八)经办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经办商业银行,督促辖区内的借款人按期还款。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协助办理展期手续;对有还款能力、恶意拖欠还贷的借款人,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经办商业银行,并配合银行依法追偿。
  四、贴息办法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在市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十)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贴息审批手续。贷款人在按时付息后,可凭银行结息单及《贴息审批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贴息手续,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贴息。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季编制贴息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五、风险共担
  (十一)对经催收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70%,区承担10%,经办商业银行承担20%。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年度代偿最高限额按担保基金的15%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