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2004年10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和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4〕21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报审核
(一)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等材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可向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按照劳动保障属地化管理服务的原则,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审核第一责任人,应在区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接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办商业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结贷款手续。
二、基金和资金管理
(四)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增加到1000万元,担保基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存储于市商业银行指定的经办支行“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市商业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4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