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在严格审查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和条件的基础上,加快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的发放。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昆明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发放,年底前发证率要求达到90%以上。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和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五)交通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集中力量搞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年底前组织完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在评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在督促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公安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为差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通过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质量。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