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展高危人群、重点人群和一般人群行为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选择吸毒人群、暗娼、流动人口、青年人和居民等对象,开展艾滋病行为监测,高危人群、重点人群样本量为360人,一般人群样本量为500人,每2年1次。
(7)人员培训
每年对监测哨点工作人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全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保证监测质量。
(8)开展14县(市)区高危人群规模评估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选择普查法、枚举法、乘数法、捕获——再捕获法或专家法,对当地注射吸毒人群、暗娼、嫖客、男性同性恋人群规模进行评估,每两年1次。
四、组织管理
(一)建立健全全市艾滋病防治领导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与协调,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各项工作。各级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与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实施意见或工作计划,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争取用5-10年时间,遏制艾滋病在全市快速流行和蔓延的势头,扭转艾滋病防治的被动局面。
(三)建立严格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证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后果的,要严肃追查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经费筹款机制
各级计委、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流行情况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当地计划,统筹规划。市级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必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活动经费,要积极予以合理安排和保障。
六、督导与评估
为保证本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各级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要加强宏观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艾滋病防治评估体系,实行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工作对策与措施。各地要逐年度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全市艾滋病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与关怀、阻断母婴传播等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