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通[200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视和支持新闻监督制度的意见》(昆办通〔2004〕4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新闻舆论监督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并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并自觉和主动接受新闻监督,为新闻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负责地处理和整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及时掌握信息。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及时收集、掌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云南日报、春城晚报、昆明日报、都市时报等中央、省、市主要报刊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市广电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中央和省、市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在报道的当天或第二天,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便民热线办负责及时整理媒体来电反映的问题,报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注意收集掌握媒体报道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批评性意见。
三、抓好跟踪督查。对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以及媒体来电反映的问题,市政府督办室和市政府便民热线办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尽快报市政府领导,并迅速将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向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传达,督促落实。对重大问题,市政府督办室要积极与市委督查室联系沟通,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整改和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处理情况。
四、认真做好整改。对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迅速组织人员调查,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不拖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无论市委、市政府领导是否有指示或批示,批评性报道是否与事实相符,都要在报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办室报送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动态。对其他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问题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也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市政府督办室报送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