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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建立州、市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建立州、
市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
(云政发[2004]1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中有关“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州、市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问题,尽快组建完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既是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之一,也是高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七月底前,州、市政府必须建立组建完成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重的重点县(市、区)政府必须在七月底前建立组建完成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要坚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本对应的原则;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转变职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
  州、市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综合管理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工厂、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机构名称及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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