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总结交流阶段(10月19日—10月25日)各地组织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
附件:
昆明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试行)
为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建设,强化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农村消防组织
(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立由主任担任组长,其他村干部担任成员的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乡镇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乡镇、村社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50户以上的村社建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队长,民兵或巡防队员担任成员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本村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等工作。
二、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一)利用乡镇、村民委员会文化站、活动室、宣传栏、文化橱窗等设施进行消防宣传,促使村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等内容。
(二)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到各村社组织开展一次村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村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民族、民风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适时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适时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中小学校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农村消防规划和设施器材
(一)设立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根据实际配置灭火器。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要配备一台8马力的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应的水带、水枪等器材装备,水带不低于400米,水枪不少于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