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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04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防范和抵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加强领导,逐级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把农村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农村火灾形势。对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提出消防职能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着力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等规章制度,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安全文明村镇”等内容,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同下达、同检查、同评比,使农村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有效地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及自然村建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并结合小城镇的发展,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合理规划,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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