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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在保证环境安全的条件下,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举办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改革过程中,凡符合国家提前退休(离岗)政策的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离岗)手续。同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享受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做好改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1)1998年前属事业性质,已改制为企业性质又交了养老保险费的水管单位,不再补缴改革前的养老保险费用。
  (2)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编制外的人员按企业性质参加社会保险。
  (3)已经改制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按照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继续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
  (4)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起单位各类补充保险,以提高养老保险金的水平,补充基本保险费的不足。
  (九)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水管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用于防洪、排涝、水源保护等公益性的支出部分,列入成本费用。
  (十)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在编制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水费标准和征管办法。对没有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立项和审批。需上报的项目将不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报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水费标准不明确、征管办法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确保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运行实现良性循环,把“建管并重”落到实处。
  (十一)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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