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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和拨款方式。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据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经营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原则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助。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水行政部门汇同财政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改变“重建轻管”的现象,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省政府《云南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7〕101号)及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联发的《关于制发〈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基〔1997〕266号)精神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水利建设基金。适当调整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县(市)区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来源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35%,原则上不能低于3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到35%。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岁修费及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事业单位管护资金来源,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管理。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相应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安排;对作为预算外管理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贫困县、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可以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给以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和各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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