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管单位的定编、定岗
(1)定编。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T705—8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编制,可参照下列标准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类别大型中型库容(万立方米)≥100001000—50005000—10000编制(人)30—4015—2020—30类别小(一)型小(二)型库容(万立方米)100—500500—100010—5050—100编制(人)5—1010—151—22—5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2)定岗。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主体、剥离辅助的原则,从强化工程管理、调整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的目的出发,因事设岗,依岗择人,合理定员。
(三)认真做好水管单位《实施方案》报批
《实施方案》涉及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水利发展的走向和社会稳定。拟定、审批《实施方案》是一项十分严肃而认真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方案》报审程序和批准权限:
1.大型水利工程:松华坝水库、柴石滩水库《实施方案》由水管单位拟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2.小(一)型及其以上县管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由水管单位拟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与会人员通过报县(市)区水务局,由县(市)区水务局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统一编制为县(市)区《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小(二)型及其以下乡管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由水管单位拟定,水管站初审,报县(市)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批实施。
(四)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实行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定性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2002〕42号)和昆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机构。在核定事业编制时,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通过严格的定岗、定编,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全面推行聘用制,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