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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2005年为完善和验收阶段。西山区、东川区、富民县、呈贡县、晋宁县、石林县、禄劝县要在基本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后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
  官渡区、安宁市、宜良县、嵩明县、寻甸县要全面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
  三、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范围、内容和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国有小型及以上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
  (一)明确权责,分级管理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划分原则是:
  本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小(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及其以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依法按级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业主的直接责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类别,准确定性,定编定岗
  1.划分类别、准确定性。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可将水管单位划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第一类是承担防洪、排涝、水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既承担有防洪、排涝、水源保护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性质依据经营收益情况而定,不具备自收自支能力条件的,定性为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能力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改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承担以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项目,不具有防洪、排涝等职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另外,对于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农业灌溉任务,社会效益较好,经济收益较少的水管单位,可视情况确定为公益性水管单位。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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