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机制。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由流入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特别是主城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或指定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在校舍、师资、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对经批准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四证”齐全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借读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家庭经济困难的纳入贫困学生救助范围,享受“三免费”教育。
(四)建立义务教育监控、督导机制。
1.建立对县(市)区、乡镇巩固提高“两基”的责任制度,对“两基”指标连续两年出现下滑或在督导评估检查中认定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县(市)区、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乡镇”及相关称号,并责令其重新实施“两基”工作。对巩固提高“两基”实施水平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镇给予表彰奖励。
2.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利用义务教育学籍档案微机化管理的监测功能,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严重超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九”称号,限期整改。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举办幼儿园(班),提高农村三年学前受教育率。建立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专业档案,对贫困学生、寄宿制学生、残疾学生、辍学生、农村独生子女进行项目跟踪微机管理。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监管机制。
1.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坚持和完善东川、禄劝、寻甸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取消该学校及校长当年参评先进资格,涉案教职工三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准提拔任用。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
3.规范各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检查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收费检查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教育部门牵头,统一进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中小学收费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