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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2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请按下表执行。

地区类别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适用地区
      标准(元/月) 标准(元/月)

一类地区  329      26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
                       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284      23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所在地的市(县、区)
                       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245      20         其他各县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组织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是推进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促使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同时参加失业保险。要认真做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避免少核、漏核缴费基数,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减收。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稳步提高。本次提标所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主要由各统筹地通过扩大覆盖,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解决。
  二、搞好预算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预算安排,减少事业单位欠费,提高失业保险征缴率。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上解已征失业保险费。州、市统筹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厅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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