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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按新标准做好“应保才保、应保尽保”工作。保障标准提高后,部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将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受理,细致调查,严格审批。在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作适当提高。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注意与最低工资新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相衔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实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保障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相应增加。各地要进一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此次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将提高保障标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提标工作进行检查。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9月22日)



  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现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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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    适用地区
      (元/月)    标准(元/小时 )

一类地区   470        44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
                      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405        38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
                      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350        33     其他各县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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