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
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
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9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省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2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根据《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适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提高保障标准后,所需保障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级按原对各地低保资金补助办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地(州、市)、县(市、区)安排解决。
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周密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实施工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确保低保对象在10月份领到以新标准计算的低保金,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