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
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和《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99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调整标准严格执行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我市14个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确保低保对象在2004年10月份领到按新标准核算的低保金。
二、提高标准后将有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调查,严格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保障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相应增加。今年内增加部分在年初预算低保金的基础上由市级以上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比例承担,即扣除上级补助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等县(市)区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宜良、晋宁、石林、嵩明、富民、寻甸、禄劝等县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东川区财政承担25%,市财政承担75%。
四、各县(市)区要将提高低保标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县(市)区低保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和发放标准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