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专项资金是指用于2004年9月2日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一揽子”计划所列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中央征地拆迁包干资金及自治区筹措的用于补助洛湛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
(二)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铁路专项资金统一存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设的铁路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
(三)铁路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洛湛等铁路建设因征(占)土地和办理用地手续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必要的用地前置审批有关费用等。
(四)铁路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铁路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
(五)铁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后拨付。
铁路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补偿方案、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分期分批拨付。资金拨付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铁路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年度决算”的财务管理办法。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拨入本单位铁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七)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以项目为核算对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做到核算对象明确,各项费用划分正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真实。
(八)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2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半年报和年度会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铁路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保证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对铁路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虚列支出。
(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铁路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铁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