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林业设计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结果缴入自治区国库,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返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等。
(七)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三费(征收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2.1%计算,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拨付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八)耕地开垦及开垦费
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文执行。
铁路沿线各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各市、县根据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及时进行土地调查工作,与被征地者协商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具体被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包干总额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补偿安置费以实际被征收的土地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四、专项经费筹措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除铁道部包干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我区负责筹措解决。
(一)筹资原则。实行自治区、市、县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原则。
(二)筹资渠道。一是项目所在市、县从洛湛、黔桂等铁路建设项目收取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安排;二是自治区从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三是自治区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安排。
(三)资金安排。资金安排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县从铁路建设项目收取的税费中安排(按项目投资公里数测算确定市县新增税额),其余由自治区通过多渠道筹措(待征地拆迁具体数额落实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从征地拆迁所需时间考虑,自治区筹措的资金分2年到位,由于征地拆迁属铁路建设的前期工作,大部分资金需要在2004年支付,对2004年需要到位的资金先从铁道部支付的包干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先行垫付。
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我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