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费包干总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各市、县土地补偿费
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菜地,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旱地、鱼塘(藕塘),按各市、县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征收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按各市、县旱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按旱地的5倍补偿,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的9倍补偿,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的2倍补偿。
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各市、县旱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执行;荒地及其他土地按各市、县旱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耕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14倍补偿。
征收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征收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制造产值计算。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拆迁补偿费
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费用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1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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