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贺州市(含市辖区)、富川县、钟山县,梧州市(含市辖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玉林市(含市辖区)、容县、北流市,柳州市(含市辖区)、柳城县、柳江县,河池市(含市辖区)、宜州市、南丹县,南宁市(含市辖区)、邕宁县、隆安县,钦州市(含市辖区),防城港市(含市辖区),百色市(含市辖区)、平果县、田东县、田阳县、田林县。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拆迁的现场动员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与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的丈量、放线、计算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征地拆迁资料逐级上报。
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铁道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具体衔接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促进项目实施、改善建设环境的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总协调,按照《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审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需我区投入的资金筹措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建设有关问题。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桂计法规[2002]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通字[2002]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