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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为实现对药品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自治区决定撤销原91个市、县药品检验所,组建8个区域药品检验所。这项改革精减了人员,提高了效能,符合我区实际,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改革方向。实施这项改革,需要各市、县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改革药品抽检经费机制、取消药品抽检收费后,分流原药品检验机构人员势在必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原药品检验机构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药品检验机构分流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管理离退休人员
  各市、县原医药管理和药品检验部门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负责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管理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按时足额发放。
  四、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理上划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垂直管理后,其国有资产清理和上划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用房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公用房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7号)规定,由各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以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机构国有资产清理上划的通知》(桂药监发[2003]8号)的规定,全面清理、登记原药品检验机构国有资产,及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卫生厅共同审核确认应上划的国有资产项目。审定的原则是:按桂政办发[2002]177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的药品监督机构办公用房及区域药品检验所用房,上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药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车辆全部上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国有资产不上划,仍由各市、县管理。
  五、关于机构经费基数上划问题
  为保证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经反复认真测算,以2001年各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基础,并考虑各市、县经费负担水平和财力状况,按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编制人数核定,确定了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划转基数。其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费从2002年1月起,14个市、74个县(2003年增加到76个)按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确定经费基数予以上划;药品检验机构经费从2003年7月起,14个市按8个区域药品检验所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确定经费基数,其中承担跨区域任务的药品检验所由其业务管辖区域各市按业务量分担,予以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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