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4]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04年8月9日)
2001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在2004年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将原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改革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但作为一个新建立的系统,其各级机构组建不久,基础比较薄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解决开展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撤销原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设立区域药品检验所问题上,各市、县人民政府需要承担起安置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为使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完成,新建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得以充分履行其职责,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国务院为理顺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食品药品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食品用药安全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药检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行政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向。作为对旧体制的突破,改革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切实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用药安全这个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促进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妥善安置撤销的原市、县药品检验所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