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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旅游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划分省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单位和授权市(州)监管单位。对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对授权市(州)监管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相关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实施对授权监管工作情况的执法监督。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管辖权属不明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三)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给以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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