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中央在川和省属危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管理制度。所有中央在川和省属危险行业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还必须向分包单位、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收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事故发生后,转作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赔付和险情处置费用。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未向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原应由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资委报告。其中,省重点煤矿企业要及时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总结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国资委备案。
(五)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全面及时掌握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和向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及有关主管单位通报。省国资委在考评省属企业负责人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致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平职调动,也不得调任党政机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代表省政府依法负责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其中,省重点煤矿企业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监察。
(三)中央在川和省属电力企业除应接受电监会驻川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外,还必须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