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道路、桥梁、机场、铁路、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十八)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2005年内在3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开展各类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中央在川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先行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统一缴交、管理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实行安全监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聘任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