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
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
7.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8.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10.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确保《
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积极建立省级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
(十五)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