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建立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七)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省、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二、增添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1名员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积极创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九)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