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
3.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
6.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
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坚决完成国家和省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任务。
8.制订完善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
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到省政府作出检查。
4.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用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用于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资金并随着省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经费。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