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认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全省新确定100所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或技能鉴定基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加强指导,提供方便。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学生技能鉴定理论部分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认定工作,积极研究和探索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互认的路子。
八、坚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办学经费,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用足已出台的政策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和生均事业费逐年增长。地方财政按每班农村4000元、城市5000元拨付职业高中(中专)专业教学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照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23.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完善政府、学校、学习者、企业、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省财政从2005年起适当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企业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企业技术开发费实行据实列支,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列支比例,其中服务于技术开发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收回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把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