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投入明显不足,绝大多数农村中小学没有预算内公用经费。许多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明显偏低,而且3年来呈下降趋势。德州、青岛、济南、泰安等4个市200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还不到20%,分别为15.48%、16.63%、18.75%、19.7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虽然绝大多数市及县(市、区)制定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但大部分县(市、区)没有达到定额。对34个县(市、区)的67个乡(镇)抽查结果表明,各市报表中统计填报的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主要是上级拨付的专款和当地安排的危房改造等专项经费,除各项专款外,绝大多数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基本没有预算内正常公用经费。抽查的67个乡(镇)中初中和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为0的乡(镇)各有26个,各占38.8%,而且有公用经费的乡(镇)中,生均公用经费能够达到省定标准要求的乡(镇),小学仅占11.9%,初中仅占17.9%。
(三)教育税费征收及教育经费管理亟待加强。
1.教育税费欠征、欠拨问题突出。2003年,全省各项教育税费的征收、拨付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与足额征收、拨付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部分市、县(市、区)的工作不到位。威海、聊城市四项教育费没有征收;东营、济宁、日照、莱芜、菏泽市职业教育费及宾馆住宿教育费等没有征收。据抽查,各市不同程度存有教育税费拨付不到位的问题。其中少数市和部分县(市、区)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拨付教育的比率很低,仅为8—40%,个别县甚至是0。2003年,全省应征城市教育费附加19.12亿元,实征17.66亿元,拨付教育15.33亿元;征收四项教育费2.79亿元,拨付教育2.72亿元。城市教育费附加欠征2.32亿元,义务教育费欠征4.36亿元,各项教育税费共计欠拨2.49亿元。几项相加,2003年全省教育税费就有9.17亿元资金没有到位。
2.虚列教育经费现象严重。经查实,2003年虚列教育事业费支出,沂水县1130万元,枣庄市薛城区1502万元;滕州市大坞镇2001年至2003年共虚列95万元。虚列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03年高青县青城镇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仅为1.6元,初中仅为1.9元,自评却虚报为小学42元、初中74元;花沟镇小学为22.58元,初中为17.7元,自评却虚报为小学42元、初中31元;桓台县邢家镇将离退休教师安家费、幼师工资等30万元列入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仅为27.23元,初中仅为17.44元,自评却分别虚报为小学121元、初中229元。
3.统筹、扣留、挪用教育费问题较普遍。部分市、县(市、区)不仅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逐年减少,而且还把从学生手上收来的学杂费统筹、扣留,挪作他用。仅据对5个市的核查,2003年就统筹市直学校学杂费等教育正常收费5815万元,其中淄博市2438万元、菏泽市1281万元、济南市833万元、德州市806万元(已纠正465万元)、东营市457万元。聊城市明确规定按5%、20%统筹市直学校、教育局机关正常收费。另据对7个县(市、区)抽查,2003年共统筹学校正常收费854.4万元,其中滕州市236.4万元、高青县135万元、博兴县110万元、济南市历下区106万元、巨野县98万元、苍山县95万元、枣庄市薛城区74万元。
(四)危改资金缺口较大。按规划2003年12月31日前全省16个市(不包括青岛市)危改工程需资金27.73亿元,但实际筹措资金22.72亿元,尚缺资金5.01亿元。在已筹措的资金中,市、县、乡三级财力投入的危改资金总计仅占13.24%,明显偏低。其中威海、日照、德州3市市级财政分文未拨。有些地方,由于资金短缺而影响到危改工程的正常进展,不少学校的危房改造标准很低,有些校舍已超过使用期限急需维修,有的校舍存在危险因素,但仍在使用。
(五)部分市、县(市、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多部门组织教师考试,超标准收取考试费,增加了教师的负担。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和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
(六)不少地方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差,已低于“普九”标准。
据各市自查和评估抽查,多数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及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达到“普九”标准的学校占总校数的比例不到80%。全省小学普及实验教学的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仅61.67%,其中较低的市还不到30%。
三、对策和措施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充分认识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切实把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举措,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扎扎实实抓好落实。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加大教育投入,提高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切实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城市教育费附加是我省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要依法和按规定收足、管好、用好,严禁统筹、挤占、挪用。严禁用学生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将学生杂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基建。要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教育税费足额征收和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用于教育,确保中小学杂费等正常收费全额返还,专款专用。
(二)调整县、乡级财政体制,建立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我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减少3个百分点后,依靠乡(镇)财力已难以保障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将原来各乡(镇)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部分的财力上划到县(市、区),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争取尽快在县(市、区)域内统一工资标准,由县(市、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通过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努力,建立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尚未实现县(市、区)域内统一工资标准的,也必须确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三)保障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没有核定公用经费定额的县(市、区)应尽快完成核定工作。县(市、区)应结合“一费制”的实施,核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定额,将中小学公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大县级财政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各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最低定额,并逐步有所提高。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普九”标准并不断改善。义务教育是法定教育,必须保障基本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坚持把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当前,要把消除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普九”标准)作为巩固发展“普九”成果的首要目标,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不低于“普九”标准要求,并不断改善。对经过督导检查整改后仍旧不能达到“普九”标准要求的县(市、区),将取消其“普九”达标县(市、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