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
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鲁农经管字[2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必须看到,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在一些地方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财务问题引发的干群关系紧张、农民集体上访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又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乱批乱占农村集体土地,不良乡村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切实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属于农村集体的资产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