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厅字[2004]1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8月24日
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
一、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推进依法治村、建设“平安山东”、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乡两级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考核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县每年至少一次、乡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2.县乡两级制定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出台具体意见或规定,并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指导。
3.县乡两级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办事机构有正常的办公场所、经费和工作人员。县一级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
4.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知晓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规文件精神,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公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