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允许软件产品或软件成果的合法拥有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无形资产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以国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软件企业拥有的技术专利及科技成果,形成利润经折股分配后,可再投资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五)成立新的软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性出资确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能少于10%,最低不能少于3万元。
第五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国家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
(一)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并参与分配;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二)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确定为20%(企业、个人各10%)。
第七条 软件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一二层次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资料费、安家补助费和政府津贴。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引进的省和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纳入烟台市同类人才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引进的上述几类人才,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不迁户籍关系、与我市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凭人事部门签发的《烟台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可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本市常驻户口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积极承接国际软件业务。获得国家认可的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的GB/T19000-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和CMM二级认证以上的软件出口型企业,认证费用由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