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烟台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一)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级安排我市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补助和贴息,支持重点软件项目研发及产业化。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软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优先提供资金支持。各类投融资机构要向软件产业倾斜,通过提供风险投资、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三条 设立烟台软件园,将烟台软件园的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园区聚集,对园区内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投资、兴办软件企业。
(一)鼓励和吸引境外投资者及国外软件企业来我市创办软件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和省外软件人才来我市创办软件企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身份认定后,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可享受国家及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和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三)鼓励传统产业积极投资和兴办软件企业。传统产业企业剥离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开发、服务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