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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海水养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近岸海域生态资源研究,严格控制养殖总量。搞好养殖总量控制是实现科学养殖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有关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生物资源、海水容量、环境条件等海洋基础生产力现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生态资源情况和变化规律,科学确定养殖总量控制措施,以保持稳定的海域生态环境。
  三、合理布局,强化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我市是农业部批准的优势水产品主产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市、县两级已经编制完成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优势水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这是我们搞好海水养殖业管理的科学依据。有关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规划的实施力度,使之与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要加强重点养殖岸线和海域的详细规划,强化养殖、育苗场内部管理,配套绿化、道路设施,整治场容场貌,适度规划场间距离,科学设置进排水管道,使之逐步符合环境要求。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实施养殖、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渔业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的,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今后对用于养殖业的围海、筑坝、潮上带建棚和海底投石等活动,要严格依法实施可行性论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整顿已建养殖、育苗场,建立许可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凡未经审批的养殖场、育苗场,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积极推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工作,落实渔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养殖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海水养殖标准、企业内部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标准化养殖技术推广的力度,完善渔业标准体系。严格标准,积极推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以水产品产地认定为重点,推动产品认证,进而拉动渔业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实现水产品无公害生产和消费以及“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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