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设综合、监控、检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八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三)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全市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五)部署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六)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宣传引导;
(七)完成市政府和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价格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综合汇报材料;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二)监控组主要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趋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三)检查组主要负责相关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的落实;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出对各种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各种处罚措施;督查和指导全市的价格检查工作。
第十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一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市政府或物价部门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