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每天8小时工作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每天24小时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监控,价格举报保持全天畅通。
(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三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三报或一天一报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三)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物价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必要时通过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市和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均应成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成立烟台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市物价检查、市工农业成本调查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