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烟价[2004]4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物价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两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时,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市范围时,主要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处置,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