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就业资金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3.健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税务、工商、物价、人民银行、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就业政策的效应。要扎实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年”活动,大力推行承诺服务制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建立起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台帐和按月通报制度,形成推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4.完善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三类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作为帮扶工作的重点,分解落实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逐人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干部职工,每人至少要与1名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手拉手”提供援助。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积极参与困难群体帮扶活动,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岗位。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和组织网络优势,积极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信息发布、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项服务,并针对困难群体的实际状况,及时提供家政服务等灵活性就业岗位;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困难群体再就业的舆论导向。
(二)实现就业服务专业化
1.加大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加大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起以市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联接县市区、街道(镇)、社区的四级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公开共享。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拓宽供求信息采集与发布渠道,组织举办各类招聘市场,设置就业困难群体特服窗口,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和服务水平,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对社会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采集量要达到70%以上,市场成交率达到35%以上。
3.延伸劳动就业服务领域。继续按照“六统一”、“六到位”的要求,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制度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劳动力市场服务职能和有关业务延伸到街道(镇)和社区。
(三)形成就业工作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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