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4]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执行185.3元的调整为240元;月标准执行165.8元的调整为220元;月标准执行146.3元的调整为19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