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4]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执行185.3元的调整为240元;月标准执行165.8元的调整为220元;月标准执行146.3元的调整为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