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要遵循项目建设的经济规律,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认真做好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求真务实,充分论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前期的科学决策水平。今后国债项目的立项审批,凡不具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或项目与规划目标有重大冲突的,发展计划部门将不予转报或审批。
三、加强国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国债项目投资效益
(一)加强国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重点加强招投标、合同、资金、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五个环节的管理。
1、国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凡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债项目,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抽取的监督管理。
2、强化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切实履行项目合同。一是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严禁签订与招标结果相背离的阴阳合同;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已签项目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和索赔流程必须依法规范。
3、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成计稽察〔2002〕3号),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及时核拨国债项目资金。对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配套,以保证国债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4、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工程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各项目业主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5、进一步强化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间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加强重点控制点旁站监理和隐蔽工程的记录,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国债项目竣工阶段的管理。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政府安排及时对工程造价和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核,项目业主要做好竣工决算和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及项目试运行的调试工作。项目完工后,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要及时提出申请进行验收;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国债项目,三个月内未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稽察工作,规范国债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