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