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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16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8月2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要求立即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9月14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就贯彻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火委”)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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