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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成都市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成都市疫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建设的通知
(成办发[2004]1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全市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属地化管理,尽快建成标准统一、便捷快速、准确通畅、管理规范、数据共享、全面覆盖的疾病信息网络报告体系,确保全市疾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准确地报送和处理,把这项为民办实事工作做实做好,现将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信息体系建设
  各区(市)县政府、市卫生局、市信息办要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信息化工作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完善和扩大辖区内网络覆盖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市)县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医疗机构、中央驻蓉单位医院、工矿医院、民营医院、区(市)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均应进入全市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尚未进入的,要在9月31日前明确疾病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主管科室,自行按要求(见附件)配置相应设备,确定直报人员,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开展网络报告工作。
  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收集、代报所在辖区内注册的个体诊所、村卫生站,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稳步推进,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市卫生局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协调好辖区内系统运行和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序地进入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
  市信息办和各区(市)县信息办要负责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别是系统主干网(电子政务网)畅通,系统内、外网托管服务器正常运行,要建立通畅的故障报告处理渠道,对网络报告单位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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