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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与重点工业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与重点工业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成府发[2004]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创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和改善政府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对话沟通的重点对象
  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重点出口型企业。
  二、对话沟通的内容
  (一)向企业介绍和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向企业介绍和通报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导向情况;
  (三)向企业介绍和通报企业发展所需外部资源配置的有关信息;
  (四)听取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在研究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话沟通的主要形式
  对话沟通采取专题座谈会、专题协调会、信息发布会、到企业调查走访、受理企业投诉与举报、网络沟通等多种形式。
  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每季度与企业对话沟通一次。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形式随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对话沟通的组织实施
  市经委为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收集企业意见,组织对话沟通。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指定专门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与企业的对话沟通活动,收集和处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与企业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梳理本部门对企业服务的内容、办事流程、咨询及投诉电话、部门网站、电子信箱等资源,统一送市经委,由市经委整理汇总,建立起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网络体系。
  五、问题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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