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1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