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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环境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相应的警戒线,制定分级管理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环境状况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或避免环境损害。要制定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敏感区域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流程和职责分工。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改善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支持系统。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各级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确保突发事件科学、依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把因此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004年率先建立钱塘江流域水质安全联防和预警应急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已成立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农办、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监察、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环境污染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从2005年开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纳入省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政务督查的一项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要把环境污染整治纳入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严格考核,确保奖惩分明。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给予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甚至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要作为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环境污染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积极主动推进环境污染整治。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状况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报道环境污染整治的进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广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和企业经营者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要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安全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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