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加快淘汰水泥机立窑。到2007年,火电厂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机组装机容量在总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硫率达到90%以上。新建和在建火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加快实施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到2007年,3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50%以上,其中7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70%以上。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燃煤陶瓷窑要逐步改为燃气陶瓷窑。
强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核电厂、铀矿等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周围地区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核设施周围的环境和公众安全。抓好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建设标准化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对废旧放射源实行集中收贮管理。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遏制电磁辐射污染蔓延的势头。
(三)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继续加强城郊结合部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烟尘治理,巩固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的建设成果。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严格环保审批,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积极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严格实施城市机动车禁鸣喇叭和拖拉机禁入城区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整治,消除河道黑臭现象。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严格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确保达标排放。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经营、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有效的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加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格规范进口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与城市化进程相衔接,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污水处理厂,发达地区的中心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实施城镇截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底前完成配套截污管网建设,氮磷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还应配套建设氮磷脱除设施。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有脱磷脱氮工艺,截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理技术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要求;现有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改造完成。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不符合规定的小型焚烧处置。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到2007年,杭州、宁波、温州、衢州和台州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70%。各市都要加快建设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确保运行,在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有关市、县(市、区)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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