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在达到整治目标前,暂停许可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加快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水泥、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治理,排查确定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落实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
严格新建项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保准入。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经贸、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许可建设。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一律进入规划的工业功能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地区和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依法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到2007年,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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